河南县域经济网焦作讯 同一个原告,在同一法院提起的民间借贷诉讼竟高达25次!标的额300余万;想借5万元,借款时先扣5000元利息,借条金额却翻倍;这些现象背后,都指向一个投机者的行当——“职业放贷人”。当前,法院审理的民间借贷纠纷中,“职业放贷”的特征日益突出,由此引发的故意伤害、非法拘禁等刑事案件也并不少见。 据统计,2018年、2019年、2020年,孟州市法院受理民间借贷的案件数量分别是869件、1011件、713件、标的额高达2.63亿元,占民事收案总数的近三成。
案情回顾:自2015年起,常某就以做生意需用资金为由多次向原告借款,分别为:1.2015年2月9日向原告借款400000元,由李某为此笔借款提供担保;2.2015年7月6日向原告借款500000元,由钱某、常某、李某为此笔借款提供担保;3.2015年7月9日向原告借款100000元;4.2015年10月10日向原告借款100000元;5.2016年9月27日向原告借款410000元;6.2017年1月3日向原告借款7245元。以上六笔借款共计1517245元,双方口头约定月利率2%。被告称原告通过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资金以赚取高额利息,出借行为具有反复性、经常性,借款目的也具有营业性,属于未经批准从事金融业务活动,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认定涉案借款合同无效,故被告仅应返还原告借款本金,无须向原告支付利息;因主合同无效故担保合同也无效,担保人不应承担担保责任。孟州市法院经审理认为,由于原告2018年度在法院受理的民事诉讼中民间借贷案件数达5件以上且累计金额达100万元以上,原告通过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资金以赚取高额利息,出借行为具有反复性、经常性,借款目的具有营业性,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经常性放贷业务,故对利息本院不予支持。
本案中,常某系宋某众多贷款贷款对象之一,二人之间的借贷合同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认定无效。常某因该合同取得的借款,应予返还。宋某起诉要求常某返还本金,于法有据,予以支持;要求常某按照约定支付利息,因合同无效丧失合法依据,不予全部支持,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给付资金占用期间的使用费用。
法官说法:
近年来,随着民间借贷的繁荣发展,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数量大幅增加,案件类型呈现多样化、复杂化特点,也出现了不少以营利性借贷为职业的群体。“职业放贷人”通过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资金以赚取高额利息,出借行为具有反复性、经常性,借款目的具有营业性,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经常性的贷款业务,属于从事非法金融业务行为,扰乱了经济秩序,也极易滋生虚假诉讼等非诚信诉讼行为。孟州市法院充分发挥人民法院金融审判职能,加大对非诚信诉讼行为的防范与惩戒力度,维护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为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保驾护航。(河南广播电视台记者 赵举和 通讯员 崔淑萍 程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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