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县域经济网焦作讯 日前,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执行法官聂卓文利用手机微信聊天功能,与江苏省丹阳市的两名被执行人隔空联系,顺利将一起因抗疫期间代售额温枪而引发的买卖合同纠纷案执行结案,收到双方当事人均满意的社会效果。
沁阳市某大药房主营药品和器材。由于今年全国疫情,2020年3月1日沁阳市某大药房与江苏省丹阳市的王某甲、王某乙通过微信商定,购买鸿益牌红外线体温额温枪500个,单价430元/个,共计215000元,约定王某甲、王某乙应于2020年3月2日发货。双方商定后,沁阳市某大药房将215000元货款转入王某乙账户。沁阳市某大药房将货款汇出后,王某甲、王某乙未能按约定时间发货,双方于3月3日经微信协商:王某甲、王某乙应于2020年3月7日前退还沁阳市某大药房全部货款。后王某甲、王某乙退回16000元,2020年3月12日至3月15日王某甲、王某乙又交付沁阳市某大药房500把其他品牌的额温枪。截止2020年5月6日,沁阳市某大药房帮助王某甲、王某乙代售额温枪279把,货值76440元。因剩余货款王某甲、王某乙不予退还,沁阳市某大药房诉至法院。2020年6月8日,沁阳法院作出(2020)豫0882民初93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王某甲、王某乙给付原告沁阳市某大药房货款122560元及利息。一审判决后,王某乙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2020年9月23日,二审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王某甲、王某乙未自觉履行,沁阳市某大药房于2020年10月29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沁阳法院立案执行后,依法将执行通知书以特快专递的方式送达二被执行人。因二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3日内未主动履行判决义务,沁阳法院依法对二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将二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予以冻结。12月4日,二被执行人主动电话联系沁阳法院执行法官聂卓文,称因被法院限制高消费,不能乘坐飞机、高铁,无法来法院履行义务,希望就尚未代售完的额温枪和所欠款项与申请人进行协商。沁阳法院执行法官聂卓文便将申请人沁阳市某大药房负责人通知到庭,通过手机微信与二被执行人沟通,促使双方达成了将沁阳市某大药房代售未售出的221把额温枪折抵二被执行人的执行款20000元,剩余执行款102560元由王某甲、王某乙各半负担的执行协议。日前,二被执行人已主动将各自承担的执行款履行完毕。(河南广播电视台记者 赵举和 通讯员 原玉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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