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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南沁阳:50万元快执到位解企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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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期:2021-01-15 10:53:08    来源:河南县域经济网    
      河南县域经济网焦作讯 日前,当河南省沁阳市某运输公司收到沁阳市人民法院转入账户的50万元执行款后,该公司负责人激动地给承办执行法官打来电话说:“不到一个月就将案件执行完毕,解了我们公司的燃眉之急。谢谢您,樊法官”。
      周某将自己的重型半挂车挂靠在沁阳市某运输公司名下经营。2018年12月25日,由周某承担保险费,以沁阳市某运输公司为投保人,在第三人人寿保险河南公司处为该车上人员投保国寿通泰交通团体意外伤害保险(A款),被保险人数3人,保险期间一年,合同期满日为2019年12月24日。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除身故保险金之外的其他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2019年10月30日4时58分许,朱某驾驶该重型半挂货车发生交通事故,事故致乘坐该车的祁某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祁某的父亲祁某义等家属于2020年1月3日诉至巩义市人民法院要求赔偿,巩义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3月17日作出(2020)豫0181民初87号民事判决,判决: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市分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赔偿祁某义等人11万元;二、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赔偿祁某义等人11万元;三、周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赔偿祁某义等人98.902436万元。沁阳市某运输公司对该赔偿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四、驳回祁某义等人的其他诉讼请求。判决生效后,祁某义等人向巩义市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巩义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8月28日出具结案通知书,已强制执行到位100.180404万元,祁某义等人申请执行的(2020)豫0181民初87号民事判决书已全部执行完毕。
      2020年3月23日,祁某义等人又向沁阳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人寿保险河南公司赔付保险金50万元。沁阳法院于2020年5月25日作出(2020)豫0882民初717号民事判决,判决人寿保险河南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赔付祁某义等人保险金50万元。该判决现已生效。诉讼中,沁阳市某运输公司、周某申请财产保全,沁阳法院依法裁定:人寿保险河南公司暂停支付祁某义等人保险理赔款50万元。期限一年。
      2020年9月27日,沁阳市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原告沁阳市某运输公司、周某享有被告祁某义等人在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50万元保险金,由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50万元直接理赔原告沁阳市某运输公司、周某。一审判决后,祁某义等人不服,提出上诉。2020年11月30日,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变更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2020)豫0882民初1771号民事判决的判决主文为祁某义等人将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理赔的50万元保险金在本判决送达后十日内返还给沁阳市某运输公司、周某。
      判决生效后,沁阳市某运输公司、周某于2020年12月21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申请人沁阳市某运输公司已将前期的百万元赔偿款履行完毕,现在公司资金紧张且急用这批款项。沁阳法院执行局樊梅翠法官便组织双方当事人约谈,通过耐心讲解法律规定,促使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了诉讼费和保全费,申请人也主动承担了执行费。2021年1月5日,樊梅翠带领干警将这50万元执行款转入申请人沁阳市某运输公司的账户,使案件在不到一个月的时间得到快速执结。( 河南广播电视台记者 赵举和 通讯员 原玉红)

    (责任编辑:田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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