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县域经济网讯:(孙苗苗 通讯员 刘传海)按照“除隐患,防事故,保大庆”交通安全攻坚战和全国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的安保工作要求,切实保障公共安全和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商丘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高速大队启动等级警务模式,全员昼夜坚守岗位,严查过往可疑人员、车辆及物品,消除各类安全隐患。8月29日,一名非法携带手持弩的男子,被民警在济广高速公路豫皖界公安按检查站查获,并被移交至虞城县公安局黄冢派出所作进一步处理。

当日上午10时25分许,商丘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高速大队六中队副中队长邵辉带领中队人员在济广高速豫皖界公安检查站,对过往车辆、人员及物品例行严格检查。民警杜云振在对车号为豫A19***白色“本田”小轿车,检查时,发现后备箱里面藏有一把手持弩,并发现少量钢珠。司机告诉民警,他姓任,是河南新野县沙塘镇。因为自己喜欢收藏新奇的东西,一次在网上看到一把手持弩就想买来玩,然后通过微信在微商那里购买。购买时物品是分装发货的,到货后他自己组装成成品。也曾在空旷的林子里玩过几次弩,后来一直扔到车子后备箱里。这一次,从永城上高速准备去商丘修车,没想到弩竟然属于管制器具。任某涉嫌违法治安处罚法,民警依法将其和弩移交至虞城县公安局黄冢派出所作进一步处理。
警方在此提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在行车过程中,不论刀具是否如驾驶员所述是用于工具或者防身,管制刀具都存在着威胁性和安全隐患,如若遇到特殊情况,就会面临着“工具变凶器”这一恶果。如果随身携带刀具,一旦与人发生口角纠纷或冲突,冲动之下极容易造成不可想象的严重后果。在历年发生的故意伤人、致人死亡案件中,部分就是因为随身携带了管制刀具才导致了治安刑事案件的发生。
(责任编辑:田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