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县域经济网南阳讯 说其是法检两院的共同破“冰”之举,是因为法检两院此前刑事司法中,从没遇到过这种“坚冰”似的案情:交通肇事致人死亡,这是其一。其二,事故历时近五个月现场早已灭失。其三,两个同级别事故成因相互矛盾,故其划分责任的结论均不能采信,视为无事故责任划分。如何公正处理该案?检察机关先破“冰”提起公诉,后法院支持检察机关此举,这种做法在全国法检系统刑事司法中尚属先例。
2020年4月26日,在某厂务工的李某下班后沿312国道河南省内乡县段,无证驾驶125型两轮摩托车回家,途中与骑着电动自行车的袁来(化名)相撞,致袁来倒地昏迷。李某急拨120,袁来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交警赶到,对事故现场进行勘验,对李某作了“其由东向西行驶下班回家”询问笔录。
由于袁来死亡,又没目击证人,现场获取的证据不能准确判定事故的成因及责任,2020年4月29日,内乡县交警大队委托南阳市A机动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进行鉴定。
2020年5月7日,A公司根据两车碰撞痕迹,依据碰撞痕迹技术及物理学知识,作出“两车对向行驶,发生斜向碰撞”的车辆技术状况事故认定书。换句话说,该事故认定书认为两车是“头对头”发生碰撞。
该认定书送达后,李某及袁来家属均不服,均申请重新鉴定。2020年6月3日,南阳市B机动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接受内乡县交警大队委托,同样依据碰撞痕迹技术及物理学知识,作出“两车同向斜交碰撞”的车辆技术状况事故认定书。换句话说,此事故认定书认为两车是“追尾”发生碰撞。
2020年9月23日,侦查机关以李某涉嫌交通肇事犯罪,将该案移送内乡县检察院审查起诉。
审查起诉初,该院集思排疑形成六条主要意见:一是首先坚持无罪推定原则,围绕李某无罪审查侦查机关移送的案件,着力获取李某无罪证据。这种审查是全方位的,既审查案件主体、客体、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四个犯罪构成要件,还审查证据来源的合法性、合理性、真实性、关联性,侦查机关依职权撤销的交通事故认定书、询问笔录、证人证言、勘验记录等,也在审查范围。二是该案上述A、B两个鉴定机构“都有鉴定资质,级别又相同,都依据碰撞痕迹技术及物理学知识作出车辆技术状况事故认定书”,?但两个事故认定书中“对向”与“同向”相撞是相互矛盾的,视为案件基本事实不清,故其责任划分均不能采信。三是李某与袁来都属于无证驾驶;李某驾驶的摩托车十余年没审验,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4条“国家实行机动车强制报废制度”之规定,已达报废标准;袁来所骑的电动自行车出厂时最高时速就超过国标,根据该法第21条规定,两人、两车均“具有安全隐患”,视为酿成事故的先期条件相同。四是李某与袁来都行驶在312国道中,路况优,都没完全注意并尽到安全义务,视为此过错相等。五是如果两车“头对头”相撞,则死者袁来是逆行,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第一款“按过错比例分担责任”之规定,在此事故中应承担一定过错责任,同样根据该法“过错相抵原则”,该事故责任对等分担,李某无罪。六是如果两车“追尾”相撞,则李某驾驶的摩托车,无论是质量、硬度、速度、制动性能,以及危险回避能力上,都优于袁来所骑的电动自行车,根据优者危险负担原则,李某应负致人死亡事故的主要责任,承担刑事责任。
为保障不枉不纵,检察官细致勘验现场,模拟还原袁来所骑的电动自行车行驶,反复与保存的相邻某加油站原始监控录像进行比对。经多次模拟实验,最终确定袁来与李某是同向行驶。遂根据优者危险负担原则,判定李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以李某涉嫌交通肇事犯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内乡县法院庭审后查明上述事实后,于2020年12月29日下发(2020)豫1325刑初538号判决书认为:“李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驾驶报废机动车,致使发生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内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李某肇事后自首,当庭认罪悔罪,并与受害人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得到谅解,遂根据《刑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刑罚之规定,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判决书送达后,法定时间内李某不上诉,一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本案法检两院的做法,不是对《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关于对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按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规定的突破,而是对该规定的细化,是在过错原则下法律技术的衡平,体现了尊重生命的基本价值原则,又符合公正公平的法治精神。(河南广播电视台记者 孙喜增 央广网记者 程海舟 通讯员 屈熙尧 周新文 杨荣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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